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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法案例选登
发布时间:2023-09-29 11:01:00     阅读次数:10925

以案释法丨车辆安全统筹≠车辆商业保险

明明车辆已经购买了“商业险”,为什么自己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办理了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是否等于购买车辆商业险?近日,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车辆安全统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今年4月,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张某所有的地磅上时,因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张某所有的地磅及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周某,周某以武汉某物流公司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统筹公司购买了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统筹。经相关鉴定部门评估,张某的此次损失合计约3万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遂将唐某、周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及某统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审理中,张某提供了某物流公司在某统筹公司签订的《交通安全服务单》,张某认为涉案车辆投保了商业险,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应由某统筹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统筹公司对从事运营的机动车收取统筹费,并按照保险行业的模式运营管理资金,但其并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的许可,并非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也非保险法所规定的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统筹公司不是此案的适格被告。此外,周某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被告武汉某物流公司对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机动车安全统筹是基于道路运输企业风险高的特点,以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措施。日常生活中,一些“统筹服务”公司提供的统筹合同虽与一般的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约定内容并无太大区别,但“统筹服务”公司并不是保险公司,其亦不具备保险的经营资质,“统筹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故而车主购买的“车辆统筹险”亦不属于车辆商业保险。

车主在购买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后,若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广大车主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持谨慎态度,应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谨慎查看保单、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切勿误听误信;利用APP或其他网络平台购买保险时,更要核实公司资质,仔细查阅平台信息,不可草率随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以案释法丨网购6万多元的黄金不见了,谁来担责?

9月14日,记者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基于过错划分,快递公司赔偿客户70%的损失,其余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

案件详情

2022年3月,赵先生在某app上网购了170克投资金条,总价6.8万余元。赵先生在接听快递员电话时,误以为这个包裹是刷单快递,就让快递员直接签收后自行处理。随后,赵先生发现这个包裹正是自己订购的金条,赶紧联系快递公司,此时,包裹已经不见踪影。

为此,赵先生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金条总价值6.8万余元。经查,快递信息显示,这个包裹运单上填写的托寄物为黄金,数量1,运费12元,运单声明价值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签收即视为原告已取得快递的所有权,有权主张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虽在快递员与其联系时陈述案涉快递系刷单件,但案涉快递托寄物实为原告在平台上下单的贵重金属,结合一般常理,原告应是误认为案涉快递系刷单件并作出了错误表述,并非基于故意。

案涉快递单上载明了该快递托寄物所载物品系黄金,且有保价服务,快递员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原告虽同意快递员帮其签收快递,但并未授权快递员直接采取扔掉的方式处理,快递员亦未征询原告进一步处理方式,快递员在处理快递后亦未按照公司快递派送流程向原告发送通知信息,快递员的行为明显不当,存在过错,应当由快递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赵先生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快递员履行职责属于职务行为,基于快递员的过错造成客户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日前,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酌定快递公司赔偿原告70%的财产损失4.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赵先生自己承担。

法条链接

我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代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以案释法丨猫咖“撸猫”一时爽,被咬谁担责?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萌宠体验馆层出不穷,“撸猫”已成为现在年轻人缓解压力、放松心情的新型娱乐方式,不少人选择到萌宠体验馆、猫咖店与小动物亲密接触,但“撸猫”一时爽,背后风险却不容忽视。

案件详情

今年7月,小云(化名)在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了某猫咖店的撸猫互动体验券,在与宠物猫互动过程中,小云被宠物猫抓伤。因担心感染狂犬病毒,小云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随后,小云找到猫咖店索要赔偿,该店认为小云被咬是因其在撸猫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宠物猫产生应激反应,且店内所有宠物猫均已注射过狂犬疫苗,另外店内张贴有提示公告,明确表示不承担打狂犬疫苗相关费用。为此,猫咖店拒绝了小云的索赔要求,小云遂诉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面对双方分歧,承办法官帮助双方当事人梳理案情并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小云在店内消费过程中被宠物猫咬伤,根据猫咖店提供的监控视频,小云在消费过程中系正常与宠物猫进行互动,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猫咖店依法不具有免责条件。猫咖店内张贴的“本店不承担个人打狂犬疫苗的相关费用”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了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猫咖店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最终与小云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当场赔偿小云被宠物猫抓伤后注射疫苗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738.5元。

法官提醒

面对萌宠体验等新兴业态,消费者在亲近宠物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尊重宠物生活习性,如受伤要及时就医处理,并保留好消费凭证、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便事后维权。

萌宠体验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提醒提示工作,完善监控设施,张贴警示标志,以保障消费者安全,必要时也可以购买相应保险。发生意外时,不应遵循“霸王条款”“单方面解释权”,应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方案,避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