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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号提案:关于加强监管老年人保健品营销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17 04:52:34     来源:西双版纳州政协 阅读次数:481

州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号提案:

 

关于加强监管老年人保健品营销的建议

 

蔡云峰  李金平

 

    中国是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的国家。有数据显示,目前,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1.5亿,占总人口的10.8%,老龄人口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健康问题,从各种养生讲座到各样可以促进治疗各类老年病的保健品,巨大的市场让商家趋之若鹜,营销方式也在市场大潮中不断推陈出新,并衍生出种种保健营销的完整套路。

保健品非法营销往往选择一些比较隐蔽的场所进行宣传,以各种危言耸听的“鸡汤”、“养生秘诀”等养生、保健讲座为诱导,或利用老年人占小便宜心理、或靠打“亲情牌”获取老年人信任,从而销售保健品,有的甚至已经发展到变相传销让老年人发展下线,让老年人去介绍朋友、亲戚也买。

无论老人出于哪一原因陷入套中,脆弱的辨别能力和感情防线已经被轻车熟路的营销手段吃得死死的。不少老年人的养老钱、救命钱都被骗,却无法在短期内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意识不到自己已经上当,面对这一情况,单纯想依靠他们自己辨别,维权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希望相关部门应及早建立、完善多方联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和监管打击力度,有效减少和遏制针对中老年群体的假冒药品和保健品诈骗犯罪,始终保持对假药、假保健品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流窜多地作案、涉案金额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惯犯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提高法律威慑力。

建议:

公安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群众反应普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有必要查办一批典型案例,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该行业的厂商和营销公司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工商应当在注册之初就予以特别关注,对其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力度和频率。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药品管理、销售的认识,教育引导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学会甄别药品与保健品、合格产品与“三无产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就医观念;应加强监管,严格规范保健品、药品的标识、功效,禁止在阐述产品功效时使用有误导性的语言和夸大产品的功效;应定期对保健品、药品销售场所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销售“三无产品”或将保健品当成药品销售等行为,应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017年3月22日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食药监函[2017]  126号

 

关于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

31号提案的答复

 

蔡云峰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监管老年人保健品营销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保健食品监管现状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欺诈高价推销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规范我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年来,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对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开展了治理,力求形成打击会议营销中的非法经营、非法宣传、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二、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不断加强食品药品普法力度

高度重视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2016年,全州食品药品“六五”普法活动圆满收官,成效显著。2016年,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将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实现我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目标的主要任务之一,对未来五年食品药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确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和要求,细化了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步骤等。其中明确提出,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树立主体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法治意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注册执业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目前正在认真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七五”普法工作,努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治意识有效提升。

(二)不断强化科普宣传引导作用

近年来,全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树立起“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平台,制作《保健品骗局“坑”老人都有那些套路》、《保健食品消费提示》等宣传手提袋、折页、手册等资料,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的宣传,让公众正确识别药品、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提醒消费者合理购买,科学食用保健食品,同时鼓励消费者充分利用12331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举报、投诉问题产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2017年共设置咨询台30个,悬挂横幅3条,发放各类宣传书籍、画、册等资料108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70余人次,在版纳快讯微信公众栏目中刊发食品药品宣传信息7期,点击率超30万次,在政务信息网主动公开信息130余条。

(三)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2017年以来,我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旅游市场等区域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总局《通告》要求依法经营。一是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专柜销售、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并对产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进行检查,看是否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是否存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全州共出动执法人员260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户530户次,覆盖持证经营户(911户)的59.2%,有效规范了市场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二是对涉嫌非法添加(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等指标)、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共抽取增强免疫力产品10批次、辅助降血脂产品10批次、减肥产品5批次。三是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印发了《西双版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行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推进专项行动开展

主动拓展旅游市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外延,将保健食品会销纳入专项整治。目前,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的《西双版纳州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实施方案》正在内部征求意见中,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尽快出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已印发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正根据国家、省级要求拟定相应的整治方案。这两个专项整治的开展,将极大促进我州保健品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

(二)继续促成监管合力形成

继续发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平台作用,推动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工作效能。形成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场所排查工作的局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把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和消费安全关。州级落实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和产品质控技术要求的全面日常监管,对生产产品的安全性、功效性、质量可控性把关。基层监管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四有两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存在假冒伪劣、未经许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来源不合法、标签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强买强卖、经济诈骗等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宾馆、酒店、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与保健食品相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保健食品会销市场的广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

(三)继续开展科普知识宣传

继续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进社区、媒体专题宣传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开展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并创新宣传方式和载体,进一步拓宽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加强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引导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保健食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社会共治的浓厚氛围。同时,鼓励投诉举报,推动社会共治。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12331、12315等热线),鼓励消费者、业内从业人员和市民投诉举报非法会议营销行为,查实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发动社区、居委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作为关注和监督的重点,主动收集、及时报告会议营销信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四)继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双公示”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内容。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再次感谢您对我州食品安全的支持与参与,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进西双版纳州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发展与食品安全。

 

 

西双版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日